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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您解答: 行政监察对象范围的有关咨询

点击数: 次  作者: 更新时间:2015-07-28

 

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编者按:随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不断深入,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任务和职责越来越引起人们关注。第5期“回复选登”选择了五条围绕行政监察对象范围的有关咨询和中央纪委法规室的回复,供大家学习参考。

  事业身份工作人员属于监察对象吗?  

  网友“zmz781223”:事业身份工作人员属于监察对象吗? 

  中央纪委法规室:根据《行政监察法》第二条、第五十条的规定,监察对象分为四类:一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二是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三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四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事业单位中有下列三类人员属于监察对象:一是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此类监察对象分为参公管理和不参公管理两种);三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因此,事业身份工作人员是否属于监察对象,应当对照上述三类标准确定。

  国有银行县级支行属于监督检查对象吗? 

   网友“达摩克利斯剑”:我是一名县级纪检干部,想跟您咨询一些问题,在进行监督检查中,哪些银行属于国有银行?国有银行县级支行是否属于监督检查对象?县级纪委有权对国有银行县级支行进行监督检查和查处问题吗?哪些保险公司属于国有的?县级纪委有权对国有保险公司县级分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和查处问责吗? 

  中央纪委法规室:您好,关于“哪些银行属于国有银行”、“哪些保险公司属于国有的”等问题,建议您在遇到具体问题时,向当地银监局、保监局或金融办等部门了解。

  关于“国有银行县级支行是否属于监督检查对象”、“县级纪委是否有权对国有银行县级支行进行监督检查和查处问题”、“县级纪委是否有权对国有保险公司县级分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和查处问题”等问题,涉及纪委的工作任务和职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各级纪委主要有以下五项经常性工作,即“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也就是说,各级纪委的工作任务和职责包括对自身权限范围内的违反党的纪律的案件进行查处,以及对违反党的纪律的党员进行处分。纪委开展上述工作,其工作范围和对象,并不以相关单位是否“国有”为确定依据,而主要以党组织和党员的组织关系情况为据。

  农村信用社属于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范围吗?

   网友“冬雨”:农村信用社是属于什么性质的金融企业,属于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范围吗?

  中央纪委法规室:您好!综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您咨询的问题做如下解答。

  根《党章》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责和任务,其中一项是“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据此,对于农村信用社中的党组织和党员的违纪行为,纪检机关可以进行查处。

  《行政监察法》第二条规定,“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本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第五十条规定,“监察机关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实施监察,适用本法”。据此,农村信用社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属于监察对象。对于这些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查处。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县工会的会计属于监察对象吗? 

   网友“风格”:在案件调查中,遇到这样一种情况,某县工会的会计(非党)有违纪问题,但在处理时,有了不同声音:一种认为应该归县监察局依照《公务员法》和《行政监察法》进行处理;另一种认为工会是群团组织,不属于公务员,而且行政监察法只对监察对象可以处理,工会职工不属于监察对象,请问,这种情况,该由哪个机关做出处理决定? 

  中央纪委法规室:您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我们不能对具体个案的定性量纪发表意见,只能就留言内容中的一般性法律法规适用问题作出学理性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条和第五十条的规定,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你表述(未经证实)中的工会工作人员(非党),不属于监察对象,对于其违反纪律的行为,不应由监察机关调查处理,而应由其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办事处党工委书记属于监察对象吗?  

   网友“xiaoyang”:某区(县级)某办事处党工委书记杨某因在任办事处主任期间严重违纪,区纪委按程序开除其党籍后移送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期间杨某继续在单位上班。现审判机关判处杨某有期徒刑。

  杨某是否属监察对象存在二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党纪立案时杨某是党工委书记,属党务工作者,不属监察对象;另一种观点认为,杨某被开除党籍后不再担任党内职务,党纪案件办理程序已完毕。

  在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期间,杨某的身份自然回归为办事处一名普通公务员(办事处党务、行政编制未分开),加之杨某属利用办事处主任职务之便实施的犯罪,现司法机关判处杨某有期徒刑,政纪立案应以法院生效判决为依据,政纪立案时杨某属办事处一般公务员,但根据相关文件不需要办理立案手续,监察机关根据法院的生效判决可以直接作出相应处理,杨某应属监察对象。

  请问关于杨某的身份问题,如以作案时为准,杨某是办事处主任,属监察对象不存在异议;如以立案时为准,党纪立案时杨某属党务工作者,不属监察对象无异议;如以政纪立案时为准(免去立案程序),杨某身份自然回归为办事处一名普通公务员,请问哪种观点对?

  中央纪委法规室:您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我们不能对具体个案的定性量纪发表意见,只能就留言内容中的一般性法律法规适用问题作出学理性解答。

  根据留言所述(未经证实),杨某是办事处党工委书记。党工委作为一级党委的派出机构,属于党的机关,因此,杨某的身份是党的机关公务员,不属于监察对象。但其被审判机关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根据《关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公务员参照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在国家有关公务员处分的统一规定出台之前,党的机关公务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结合党的机关实际,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执行。

  因此,追究其政纪责任,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并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执行。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因此,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其开除处分。